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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年9月发放8月工资可少缴个人所得税


[2011/9/2 13:12:20]

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文件公布的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公告规定,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修改后的条款。
  公告中第一条第一款指出:纳税人2011年9月1日(含)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  实际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时间即是实际发放工资的具体时间,不是工资所属时间。所以2011年8月所属的工资,在9月1日(含)发放的均按修改后的新条款扣减3500元费用标准后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所以当8月工资在9月发放可少缴个人所得税。

     
来源: 杨仁俐 [2011/9/2 13:12:20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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